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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看護者往生薪水怎麼算?被看護者死亡外籍看護雇主應辦7大事項

看護

當我們聘請外籍看護協助照顧家中長輩時,總希望能建立長久穩定的照護關係。然而,當被照顧的家人走到人生終點,不僅帶來情感上的衝擊,也會產生一連串勞動與法律上的問題,包含薪水如何結算、外勞是否必須離境、雇主是否仍有責任等,往往讓人手足無措。

本篇文章將以台灣現行法規與實務為依據,延伸探討與之相關議題,包括被看護者往生薪水,幫助您從容應對這突如其來的情況,讓照護關係得以善終、合法有序。

被看護者往生,看護的聘僱關係是否立即終止?

當被看護者往生,照護需求自然消失,不論是本國籍還是外籍看護,雇傭關係都將進入「終止程序」。然而,這段聘僱關係並非自動失效,尤其針對外籍看護工,仍需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與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》的規定正式終止,否則雇主可能面臨重罰。

被看護者往生薪水怎麼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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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被看護者死亡後,外籍看護工的聘僱關係原則上「應終止」。此時雇主須對其實際工作日的薪資與可能的補償進行結算。

1. 工資結算原則

看護工的薪水結算需依「實際工作日數」「當月工資比例」計算。例如:

  • 月薪 NT$20,000
  • 當月工作12天 → 20,000 ÷ 30 × 12 ≒ NT$8,000

注意:薪資結算應於終止日後立即進行,並建議雙方簽署薪資結算確認書,以保障彼此權益。

2. 遣散費是否需要支付?

  • 本國籍看護:若任職滿一年以上,應依《勞基法》給付資遣費。
  • 外籍看護:多數情況下無需支付資遣費,但仍須依聘僱契約結清工資與其他補償。

雇主死亡外勞多久要離開?外籍看護工聘僱終止與通報流程

根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6、59條規定,被看護者死亡後,外籍看護的聘僱關係需依法終止,並報請主管機關辦理轉雇或離境。

離開或轉雇時限:

  • 外勞原則上可於聘僱終止後的60日內轉換新雇主或安排離境

  • 雇主必須於終止聘僱後3日內通報勞動部及移民署,並辦理聘僱廢止程序,否則恐觸法受罰。

項目 時限 應備文件 是否需費用
終止聘僱通報 3日內 死亡證明、終止書面通知
廢止聘僱許可 通報後由主管機關處理 勞動部統一處理,雇主無需再申請
等候轉換期間安排 須善盡生活照顧責任 無需安排工作 若安排工作即違法

被照顧人已死亡可繼續留用外勞嗎?

  • 若未依規定通報,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63條,雇主可被處以新台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。
  • 在等待轉換雇主期間,不得要求或默許外籍看護繼續工作

被看護者死亡三方合意

三方合意指的是現任雇主、看護本人與新雇主三方協調一致,由看護轉雇給新家庭,是目前最常見的轉雇方式之一。以下是被看護者死亡三方合意流程說明:

  1. 原雇主終止聘僱,完成終止通報。

  2. 看護在等待期間不得工作,但可透過仲介協助尋找新雇主。

  3. 三方簽署轉雇同意書後,由新雇主提出聘僱申請。

  4. 勞動部核准後,完成轉雇手續。

小提醒:此程序須在外勞聘僱許可仍有效的期限內完成,逾期視同聘僱終止並應返國。

延伸閱讀:外勞申請條件放寬!2025年外勞申請資格、流程&費用懶人包

外勞轉換期間雇主仍負安置責任嗎?

在外勞尚未完成轉換或離境前,即使聘僱關係已終止,原雇主仍有義務提供基本生活安置,包含住宿與膳食,不得讓看護自理或露宿街頭。

雇主責任包括:

  • 提供基本生活空間(如住宿與伙食)
  • 禁止從事任何勞務工作
  • 協助聯繫仲介或主管機關進行後續安排

建議做法:

  • 與仲介機構保持聯絡,協助安排轉雇事宜
  • 雇主若無法負擔生活照顧,可請求政府資源協助

被看護者死亡外籍看護雇主應辦哪些事項?

為避免違法或引發勞資爭議,建議雇主在第一時間內完成下列行政程序:

項目 時限 備註
終止聘僱通報 3日內 向勞動部地方辦公室及移民署報備
辦理聘僱廢止 通報後由主管機關處理 雇主無須自行申請,但須等待核准
提供離職薪資結算 通報後7日內為佳 包含工資、補休、加班費等
協助尋找轉雇機會 與仲介合作 可協助外勞轉往他戶雇主
提供生活安置 轉雇前須持續提供 包含住宿與膳食,不得要求勞務
繳回居留證及聘僱證明文件 完成轉雇或離境後 含健保卡、工作證等文件
確認是否需發遣散費 視契約與年資而定 詳見下一節

結語

看護工在照顧我們的親人時,付出無數耐心與辛勞。當照護結束時,作為雇主或家屬,我們除了完成應盡的法律程序,更應給予看護必要的尊重與支持。透過合法終止聘僱、合理薪資結算與妥善安置安排,不僅是保障自身權益,更是為整段照護關係劃下圓滿句點。

如您正面臨此情況,建議儘速諮詢:

  • 勞動部勞工諮詢專線:1955

  • 地方勞工局或移民署服務處

  • 仲介公司專員協助轉雇流程

延伸閱讀

用往生者名義捐款:紀念摯愛、延續善行的溫柔方式

附錄

1.鄒靜修. “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,雇主是否仍須繳交就業安定費、健保費及負責安置?|鄒靜修 – 方格子.” Vocus.cc, 方格子|放送你的知識與想像, 22 May 2023, vocus.cc/article/646b52e3fd89780001a9ffed. Accessed 16 July 2025.

2.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.”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,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, 9 Dec. 2021, fd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4D3DD171F182A498&sms=87415A8B9CE81B16&s=F796E6D2367D17FC. Accessed 16 July 2025.

3.bondlink.com.tw. “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的責任和規定.” Wanyow.com, 2024, www.wanyow.com/news_info.php?id=353. Accessed 16 July 2025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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